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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监理机构指示发出的权限、形式及法律后果是什么?

Ailing 2018-07-12 11:34:45
1.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对合同管理争议解决的规定是什么?
  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GF-2013-0201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有以下规定:
    (1)和解: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遵照执行。
    (2)调解: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,调解达成盼议,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,对方均应遵照执行。
    (3)争议评审: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巾约定采朋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。
    (4)仲裁或诉讼:1)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2)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。
2.项目监理机构指示发出权限、形式及法律后果是什么?
   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“{监理指示。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.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。紧急情况下,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r程受损.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,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但必须在发H"j头指尔后24h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.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。
   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送达承包人项日经理或经项H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。闪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、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川增加和(或)T期延误的,南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,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《建设T程施丁合同(示范义本)》GF-2013-c)201第.1.4条【商定或确定】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H{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』C他监理人员。
    7R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柯疑问的,应阳临理人提出书面异议,监理人应在'18h内对陔指示严以确认、更改或撤销,监理人逾期未M复的,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L述指示。峪理人埘承包人的任何r作oI:程或,£采用的材料和1_.-程设备未住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处的.视为批准,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埘i/-<丁.f1:、[程、材料、『:程没胬等应承担的黄任和义务。